动物科技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

    2018-10-23 11:15:21 来源:动物科技学院          浏览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研究生的学习与科研热情,形成研究生教育的激励机制,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青岛农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动物科技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二条根据本学院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动物科技学院所有全日制及非全日制按照全日制培养的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非在职研究生,不含延期毕业的各类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评定条件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年每人20000元。

第五条 申请者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认真刻苦,各门课程成绩优良,无不及格门次;

5.科研能力突出,有研究性论文或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或获得校级以上科技奖励。

6. 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突出,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工作、文化活动、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等活动,并取得优秀成绩。

第六条 凡有以下情况者,不能参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学校或学院纪律处分者;

2.开题报告未能一次通过者;

3.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4.在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事故及损失者;

5.造成实验室或宿舍安全事故者。

第七条  评分标准

1.学习成绩

研究生课程得分按照研究生所选课程平均成绩计算,按50%比例计入研究生课程学习得分;

研究生课程学习得分=各门课程平均分×50%

2.学术研究

(1)学术论文

研究生学术论文指我院研究生在研究生就读期间以青岛农业大学动物科技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的学术文章,参评论文必须为已见刊论文,已接收未见刊的文章不能参与评审。SCI、EI、一级学会主办刊物、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以青岛农业大学科技处最新文件为标准,普通期刊、会议论文等不计入参评范围。

论文被SCI全文收录(包括已在线发表),实行按区(大区)计分。SCI一区论文一篇计120分,二区论文一篇计80分,三区论文一篇计40分,四区论文一篇计30分。论文被EI全文收录一篇计25分。一级学报论文一篇计20分。中文核心期刊:研究性论文一篇计10分,综述性论文不计分。并列第一作者的分值均分。

文章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以一篇最高等级代表性文章为准,一级学报排名优先。若为同等级文章,按影响因子高低排序。

(2)科技奖励

科技奖励指我院研究生参加导师科研项目或以主持人(第一参与人)取得的以青岛农业大学为成果第一获得单位的奖励,需提供本人获奖证书。

所荣获的科技奖励按以下等级计分:国家级计150分,省部级一等奖计80分,省部级二等奖计60分,省部级三等奖计40分,市厅级一等奖计40分,市厅级二等奖计30分,市厅级三等奖计20分。

(3)获得专利

研究生获得专利指我院研究生在研究生就读期间以青岛农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已授权获得的实用新型国家专利、外观设计国家专利、软件著作权以及发明专利,正在申请中的专利不能参与评审。

学生获得国家专利实行按类型计分。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需具备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国家专利证书,每项计10分;国家发明专利需取得国家发明专利证书或授权通知书,每项计50分。

(4)科技创新立项

研究生科技创新立项指我院研究生作为主持人或项目负责人以青岛农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申报的科技创新立项。

以主持人或项目负责人申报校级及以上科技创新项目,并成功立项。省部级立项每项10分,市、校级立项每项计5分。

学术研究总分=学术论文得分+科技奖励得分+获得专利得分+科技创新立项得分

3.社会实践

社会实践是指我院研究生积极参与院、校等组织的学术、文体活动、社会实践与服务、助管助教等工作并在其中获得优异成绩,受到表扬或获得奖励(有证书)。

研究生学术报告指我院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并作学术报告。需提供会议日程安排。国家级以上学术会议作学术报告计10分,省部级以上学术会议作学术报告计5分,地厅级及学校学术会议作学术报告计3分。

研究生获得社会实践奖励实行按等级计分。获得全国性荣誉称号每项计50分;省级荣誉称号每项计40分;市级荣誉称号每项计30分;校级荣誉称号或一等奖每项计10分、二等奖每项计8分、三等奖每项计6分、优胜奖每项计2分;院级荣誉称号或一等奖每项计6分、二等奖每项计4分、三等奖每项计2分、优胜奖每项计1分;集体荣誉每项每人计3分;担任校级学生干部计10分、院级学生干部计6分、班/团级学生干部计3分。

备注:

(1)集体荣誉主要指参加学校组织的篮球赛、足球赛等文体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团队和个人。

(2)参加学术会议并报告获得一定名次、奖励或荣誉称号的,按会议影响力与综合程度计入文体活动分,参加学术会议但未作报告或取得优异成绩不计入该项得分。

(3)参加社会实践服务的,无论是否获得服务方相关奖励,需由参加人或主持人于社会实践服务结束15天内,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交社会实践服务相关材料(如学校行文、参加人员名单、取得的劳动成果、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或被媒体报道等),由学生工作办公室组织评选出优秀社会服务报告,按影响力大小与服务方评价给予认定,已获得市级以上荣誉奖励的,但未及时提交有关材料参加评选的,不予计分。

(4)研究生取得的各类荣誉称号、奖励证书等的界定均由动科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认定。

社会实践得分=学术报告得分+社会服务得分+学术文体得分+荣誉称号得分

第八条 总分计算方法

总分=学习成绩得分×15%+学术研究得分×70%+社会实践得分×15%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九条 根据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成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参评研究生的导师或者直系亲属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委员,委员会名单视具体情况另作调整补充。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依据自愿申请的原则进行评选。申请者应根据学校的相关通知要求,主动、按时向学院奖学金评委会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凡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本人须如实填写相关表格材料,撰写不少于1000字的事迹材料,并提交成绩单及相应的支撑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成绩单、论文原件及复印件、各类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以及申请者认为能够证明其思想品德和学术能力的其他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材料提供不完整或不能按时提供相关材料者,将视为自动放弃参评资格。

第十二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学院教授委员会、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经学院奖学金评委会投票,根据名额分配情况确定推荐人员,并在学院进行公示。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四条 如发现申请者有弄虚作假行为,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将报请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建议取消其在校期间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资格,追回其已经获得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并按校纪校规作进一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动物科技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