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科技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2017-04-13 18:16:06           浏览数:0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管理,保障师生员工和其他公民、法人及组织依法获取学院信息,监督学院依法履行职责,根据《青岛农业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规范,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公开。

第三条  学院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

第四条  学院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网络安全、社会稳定和学院安全稳定。

第五条  学院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公开信息前,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有关信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后公开的,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  学院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要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汇报,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学院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院名称、办公地点、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院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学院招生信息,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信息及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教学与科研项目、成果的申报与评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学生学籍管理和奖惩处理结果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评定,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学院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院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仪器设备、试剂等物资设备采购;

(九)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院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上级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十一)学院决定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除学院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院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机关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

信息公开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形式要求。

第九条  学院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者学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校园稳定的信息;

(四)尚处于讨论、研究、审议或者调查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第七条和第九条之外的其他学院工作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畴。

第十一条  学院负责编制、公布《动物科技学院信息公开指南》和《动物科技学院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二条  学院设青岛农业大学动物科技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领导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学院办公室负责学院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院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院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院的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院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协调、监督校内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八)承担与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学院院长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领导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主任(或其他专人)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的具体实施工作,对学院公开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保密性负责,并负责与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联络。

第十四条  在学院网站设置信息公开专栏,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专人负责,及时更新信息。信息公开专栏下设信息公开意见信箱,通过信息公开意见信箱听取师生员工对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信息后,要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要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要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及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六条  主动信息公开的程序如下:

(一)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

(二)学院公文由学院党政领导确定是否公开及公开的范围;其他工作信息的公开属性,由信息产生、获取部门负责人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院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院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学院申请获取相关信息,应当与自身生活、工作和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联,必要时申请人应提供关联性证明。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院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院予以更正;学院无权更正的,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学院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学院所在地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学院财务管理。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内部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其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工作实行考核制度。纳入单位年度考核和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信息公开实施情况是评价各领导干部年度工作业绩的指标。

第二十一条  学院要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范围包括:

(一)提交本单位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情况;

(二)网站建设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本细则的规定;

(四)与信息公开内容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整理情况;

(五)是否建立了有效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

(六)执行本细则的其他情况。

应定期聘请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并及时将评议结果在学院网站的信息公开专栏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学院每年7月底前编制并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报送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情况;

(二)不予公开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四)依申请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师生员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开通意见反馈渠道,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整改的措施和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或者公布。

第二十四条  学院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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