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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016-03-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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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岗位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青岛农业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实施细则》(青农大校字〔2008〕8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一、考勤制度
考勤制度是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年度考核、业绩考核、岗位聘任、晋职晋级等的重要依据。考勤工作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考勤范围
我院在编在岗教职工。
属于我校教师编制的在教学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不实行坐班制,但必须按规定完成承担的教学任务,并参加学校或本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其它岗位的工作人员按照相关的规定实行坐班制。
三、考勤内容
事假、病假、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工伤假、公假;迟到、早退;旷工。
四、请假制度
教职工无论公假、私假外出,均须事先按审批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用电话请假,假期结束后及时办理补假手续。请假期满确因需要再延长时间的,须在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续假,本人返校上岗工作后,及时向所在单位办理销假手续,并报人事处备案。
(一)事假
1.教职工在工作时间确因特殊原因需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
2.事假手续办理
请事假须由本人填写《动物科技学院请假条存根》,7天及以下的,由院长书记准假,学院留存请假条存根;7天以上的,经院长书记同意后填写《动物科技学院请假条存根》、《青岛农业大学请假条存根》和《青岛农业大学请假审批表》,报人事处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3.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根据《青岛农业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实施细则》)
当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者,从第16天起每天扣发本人日工资的50%。
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以扣发。
(二) 病假
1.教职工因病经本校医生诊断(急诊除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可请病假。
2.病假手续办理
教职工请病假须持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书,经校医院审核同意后向院长书记申请病假,填写《动物科技学院请假条存根》、《青岛农业大学请假条存根》和《青岛农业大学请假审批表》,报人事处备案。需调课的教师必须提前向所在单位提出,并及时报教务处进行课程调整。急诊的教职工,未能及时履行请假手续,待病情缓解时,要补办请假手续。
3.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根据《青岛农业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实施细则》)
(1)工资发放: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下同)全额发放;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全额发放,不满10年的,工资按90%计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按80%计发,不满10年的,工资按70%计发。
(2)教职工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其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
(3)教职工一年内累计病假满6个月属长病假,长病假人员要定期到校医院复查身体,病假每满6个月持校医院诊断证明到人事处备案。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复查者,学校将停发其病假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只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4.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病假超过6个月的不计算工龄。
(三) 婚假
根据《婚姻法》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1.按法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4.婚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5.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6.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7.需填写《动物科技学院请假条存根》,学院留存。
(四) 产假
1.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假期
(1)产假假期:
①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
②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计算。符合晚育条件的正常分娩者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6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剖腹产、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胎生育的每增加一胎产假延长15天。
③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校医院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7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④教职工产后10天内所在单位必须报人事处备案,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校医院证明、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人事处,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
(2)产假期间的待遇:(根据《青岛农业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实施细则》)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和调整工资。
2.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3.需填写《动物科技学院请假条存根》,学院留存。
(五)探亲假
凡在我校工作满一年的正式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任一方都不住在同一城市,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
探亲假一般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如工作需要不能利用寒暑假探亲的,须填写《动物科技学院请假条存根》、《青岛农业大学请假条存根》和《青岛农业大学请假审批表》,报人事处批准。
1.报销探亲路费手续及规定
教职工报销探亲路费须经财务处按有关规定核算、人事处审核签字后报销。
2.教职工需出国(境)探亲的按国家及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六) 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休丧假3天,往返路程时间另计。需填写《动物科技学院请假条存根》,学院留存。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七) 工伤假
教职工因工负伤,本人或亲属需两天内将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和《动物科技学院请假条存根》报院长书记处,核实无误后报告人事处。教职工因工负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由校医院出具证明可休工伤假。工伤假待遇参见山东省人事厅财政厅文件(鲁人发[2005]4号)。 医疗终结休养期满,应及时上岗工作,否则按旷工处理。因工致残的员工,医疗终结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公假
教职工因公事请假须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填写《动物科技学院请假条存根》、《青岛农业大学请假条存根》和《青岛农业大学请假审批表》,经批准,方可离校。
公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超过一个月视具体情况而定。
五、迟到、早退规定
教职工应该严格遵守学校制定的作息时间表上、下班,对于迟到、早退或中途溜号(按迟到、早退考勤)每月三次,按事假一天执行;每月4—6次,按事假两天执行;超过者,部门领导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教育不改者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旷工执行。
六、旷工及其处理
(一)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旷工:
1.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虽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
2.请假期满未办续假手续逾期不到岗者;
3.虽已准假但其请假理由是伪造者;
4.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或出国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归者;
5.外出学习人员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归者;
6.因打架斗殴而耽误上班者,或由此导致伤、残休息者;
7.按作息制度上班迟到或早退在2小时及以上或不参加理论学习、业务学习或其他集体活动的人员,以及教师未履行请假手续而无故不上课一次(2节课),按旷工一天处理;
8.不服从组织调动,拒绝到新岗位工作或无理拖延超过调动报到时间者;
9.自主创业、借用等人员不履行协议或协议期限已满未续签协议,而又不回校上班者。
(二)旷工人员的处理(根据《青岛农业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实施细则》)
1.每月旷工三天以内扣3个月工资;旷工4天及以上者,扣发半年工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当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者,解除聘用合同。
七、教职工因自身原因,被司法机关羁押、拘留7日以内者,扣发当月工资,7天(含)以上者停发当月全部工资及补贴;劳动改造或被判刑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本细则工资待遇实施办法严格根据
《青岛农业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实施细则》(
青农大校字
〔2008〕86号)执行,如校文件根据上级文件发生变动,本细则亦随之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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