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研究生企业奖学金评选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研究生的学习与科研热情,形成研究生教育的激励机制,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学院(以下简称“动科学院”)研究生企业奖学金评选细则(暂行)。
第二条 我院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研究生企业奖学金评定细则,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全日制(不含在职研究生、延期毕业研究生)的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评定条件
第四条 申请者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参加学校、学院举办的各类活动;
5、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五条 评分标准
1、学习成绩
我院研究生在校期间各科成绩优异,平均成绩85分以上;
2、学术研究
(在本校研究生就读期间内正式见刊发表,录用通知和已参评过其他奖励的文章不可参评)
(1)学术论文(以青岛农业大学科技处文件为标准,青岛农业大学学报除外)
以第一作者、青岛农业大学第一单位署名公开发表的期刊论文(含网络版),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① 被SCI全文收录,影响因子≤1,每篇记30分,影响因子>1,每篇记分=30×影响因子;
② EI全文收录一篇记25分(会议论文除外);
③ 在一级学会主办刊物发表论文,每篇记15分;
④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研究论文,每篇记10分
⑤普通刊物发表研究论文,每篇记6分;
⑥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综述论文,每篇记2分
⑦普通刊物发表综述文章,每篇记1分;
(2)科研获奖
以青岛农业大学署名的成果在评审年度获奖(有获奖证书,不区分排名),国家级奖一等奖50分、二等奖30分、三等奖20分;省部级奖一等奖30分、二等奖15分、三等奖10分;市级奖一等奖20分、二等奖10分、三等奖5分;校级奖一等奖10分、二等奖6分、三等奖3分。
(3)获得专利
以青岛农业大学署名的发明专利(有证书)30分。
以青岛农业大学署名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有证书)15分。
学术研究得分=学术论文得分+科研获奖得分+获得专利得分
3、荣誉称号
(1)获得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加20分;
(2)获得省市级荣誉称号加10分;
(3)获得校级荣誉称号加5分;
(4)获得院级荣誉称号加3分;
(5)担任校级学生干部加3分;
(6)担任院级学生干部加2分;
(7)获得集体荣誉每人次加1分;
4扣分标准
(1)无故不参加学校、学院安排的统一活动,一次扣2分;
(2)宿舍、实验室卫生受到学校、学院不合格通报,相关责任人扣2分。
4、总分
总分=学术研究得分+荣誉称号得分+扣分
第六条 评选办法:
1、参评硕士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均为在读期间完成)的优先推荐:
(1)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本专业领域发表的论文被SCI收录;
(2)本人(排名前2名)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
(3)科研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且排名为定额内人员;
(4)在国际或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
(5)个别综合排名不在前30%,但发表2篇或以上SCI论文者。
(6)在学院工作、研究生会和研究生社团活动中组织管理能力较强、投入较多并取得较大成绩的研究生干部优先推荐。
2、符合以上条件的研究生应如实填写《研究生企业奖学金申请评审表》,同时提交不少于1000字的优秀事迹说明,成绩单及相应的支撑材料,由评定委员会根据材料情况确定获奖人。
第七条 凡有以下情况者,不能参加本学年研究生企业奖学金的评定:
1、学年中有一门以上(含)课程不及格者;
2、开题报告未能一次通过者;
3、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4、违反青岛农业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者;
5、导师和同年级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不合格者。
第三章 评审委员会
第八条 根据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成立学院研究生企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学院奖学金评委会由9人组成,名单如下:
主任委员:单虎、潘庆杰
委员:田文儒、柳楠、白连万、梁伟、史福艳、王洋、线郁
第四章 申报评选程序
第九条 自愿申请。学院研究生企业奖学金依据自愿申请的原则进行评选。申请者应根据学校的相关通知要求,主动、按时向动科学院奖学金评委会提出申请。
第十条 材料提供。凡申请研究生企业奖学金者,本人须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提交能够证明其材料真实性的相关附件,如:成绩单、论文原件及复印件、各类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以及申请者认为能够证明其思想品德和学术能力的其他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材料提供不完整者或不能按时提供相关材料者,将自动放弃参评资格。
第十一条 结果公示。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 如发现申请者有弄虚作假行为,学院奖学金评委会将报请校研究生企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建议取消其在校期间申请研究生企业奖学金的资格,追回其已经获得的研究生企业奖学金,并按校纪校规作进一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动物科技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