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科技学院研究生宿舍管理规定

    2019-05-23 17:06:54           浏览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学院研究生宿舍的安全、文明、整洁、宜居,根据《青岛农业大学研究生宿舍管理规定》《青岛农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结合《动物科技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动物科技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根据学院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宿舍管理

  第二条 研究生宿舍由学院统一安排和调整,研究生须按指定的宿舍、床位入住。如需调整,须向学工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换,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调换、占用宿舍。

  第三条 自觉保持宿舍内卫生整洁,地面干净,宿舍内无污水和异味,阳台不能堆放废品和杂物,自觉保持走廊卫生,宿舍门口不堆放垃圾,宿舍及走廊内不乱写乱画。

  第四条 禁止将动物带入宿舍或在宿舍内喂养动物。

  第五条 宿舍内不得私自留宿他人,出借(租)、转让床位。

  第六条 晚上十点以后禁止进出异性宿舍,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经宿舍管理员核对登记。

  第七条 研究生应爱护宿舍内公共用品,个人物品摆放整齐,床铺干净整洁,不得私自调整门锁或将钥匙转借给他人。

  第八条 严禁在宿舍内经商,不准开展影响他人休息、安全和违反治安条例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 宿舍内禁止私自乱接电源、私拉乱扯电线,不得使用电热器、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等炉具,不得使用功率超过200W以上的电器。

  第十条 严禁在宿舍饮酒、吸烟,严禁存放酒品、香烟、打火机、火柴和酒瓶等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一条 研究生外出做实验不能在校居住的,必须向学院学工办书面备案。未经学院和研究生处批准,研究生不得在校外租房居住;未经学院批准,不准夜不归宿。

  第三章 违纪及处分

  第十二条 对违反研究生宿舍管理规定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并扣除奖学金总分。

  1、宿舍受到学院通报批评:

  (1)被通报批评1次,扣除个人评定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总分10分。

  (2)一个学期内第3次被通报批评的,给予警告处分并扣除个人评定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评选总分50分。

  (3)一个学期内累计被通报5次及以上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并取消其国家奖学金评选资格,学业奖学金评定直接降级为三等奖学金。

  2、宿舍受到学校研究生处和宿舍管理中心通报批评:

  (1)被通报批评1次,学院给予警告处分并扣除个人评定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评定总分15分。

  (2)一个学期累计被通报批评3次及以上,学院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并取消其国家奖学金评选资格,学业奖学金评定直接降级为三等奖学金。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取消其国家奖学金评选资格,学业奖学金评定直接降级为三等奖学金。

  1.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吸烟,在宿舍内保存火柴、打火机、烟,宿舍内有烟头、烟灰。

  2.在宿舍内私自乱接电源,使用电热器、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等炉具,使用管制刀具、蜡烛、鞭炮、棍棒、酒精炉、酒瓶;吹风机、直板夹、热水器、电热锅、电热毯、暖手宝等大功率违章电器。

  3.将动物带入宿舍或在宿舍喂养的。

  4.扰乱宿舍秩序,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第十四条 在违纪中如涉及整个宿舍未具体到个人,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1.值日生未尽到职责,则由当天值日生负责。

  2.违禁物品有具体所有人,由物品所有人负责。

  3.不能明确责任的,则由宿舍全体成员承担责任,分别予以纪律处分并扣除奖学金评选总分。

  第十五条 未经学院批准,私自调换、占用宿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擅自在外居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出租床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在宿舍区进行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对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赌博产生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表扬及奖励

  第十七条 研究生宿舍受到学院通报表扬一次,每人加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评定总分3分;受到学校通报表扬一次,每人加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评定总分5分。此项加分在每个奖学金评选周期内不超过20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动物科技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动物科技学院

  2019年6月1日